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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1********,彝族,硕士文化,**项目经理,云南省个旧市人,现住个旧市**社区********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云G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个旧市胜利路环岛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云G****警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2. 7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检察官助理:罗晓飞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社区**路**号**幢**号,联系电话:1370863****;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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