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4********,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案发前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云******号小型轿车途经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市会议中心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58.4mg/100ml,后将其带至临沧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l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宏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沧市临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出租房(联系电话:1831409****);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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