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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4日被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由东向西行驶,00时45分当车行驶至长水路玉龙县医院对面路段时,遇到民警检查。民警对王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4mg/100ml,王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民警对王某某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及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了王某某的血液。同日将提取的血液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现场查获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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