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1********,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兰坪县人,现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兰坪县易地安置点永祥社区驶往金顶镇金顶街方向。1时26分许,当车行驶至马宁线3204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5.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2.现场、交通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3.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和某甲、和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书记员:和爱玲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88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询问、讯问光盘共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