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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66********,壮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村民委**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1时许,王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云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广西西林方向驶往广南八达方向,车辆行驶至国道246线K1398+600m路段时与停放于道路北侧路肩外的桂LE****号车尾部刮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云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237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06mg/100ml。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农某甲、农某、农某乙、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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