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2001********,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开远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凌晨1时许行至**活动中心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云G*****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肖珊珊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2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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