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猫”,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2********,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沿三那线由弥勒市某某镇某某汽修厂行驶至某某镇某某村兴农驾校练车点门口,在倒车过程中与李某某驾驶的云*****学号教练车相撞。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05.4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家里,联系电话:1838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现场图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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