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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村委会****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昆明市二环东路小庄立交桥时,被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抽血检验,其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3.52mg/l00ml (乙醇/血)。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5.提取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0********);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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