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03分许,在昭阳区**街**栋门口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与被害人唐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事故现场。后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王某某的血样检测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9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雄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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