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观塘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勐海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勐龙方向沿**线往**方向行驶,行驶至**线K2+700M(**镇**超限检查站)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样照片及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212****;保证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47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62页。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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