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5********,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下午,王某某在沧源县勐董镇刀董村委会一组一小卖部喝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宝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当日18时30分许,当其行驶至**镇芒那小学路口处时,与安**驾驶的云******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省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静脉血样,经定量检测含量为229.12mg/100ml。
发生事故后安宁当场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卷内附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辩认照片等);2.书证: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事故认定书、汽车修理结算单等;3.证人证:查获经过、安**的询问笔录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照片、物品辩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中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社区**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92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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