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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盐井镇老街社区新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3时09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盐津县***街上回家,途经盐津县**镇**小学后门(东海线K0+800M)处时,与被害人周某某(时年16岁)驾驶的云******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他人报警后将二人送到盐津县**医院治疗。盐津县公安局民警达到医院后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嫌疑,并现场检测出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9.4-190.1mg/100ml。经抽血送检,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9.4mg/100ml。经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次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10月18日,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血液检验报告;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仲远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材料二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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