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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层**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镇雄县**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经提取血样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为21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陈述;2.查获经过、户口证明;3.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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