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现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大道行驶至距**路口100米左右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无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因惯性又撞上停在前方的云******号小型越野客车(车内无人),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后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0.96mg/100ml(乙醇/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建英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78****;保证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11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卷、证据卷1卷)、散页证据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2张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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