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号**组。2019年5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0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为黑LA****牌号小型轿车沿五常市雪乡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7公里+150米处,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北侧沟内翻车,造成车内成员被害人刘某某(女,73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炎婷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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