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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在伊通县库伦大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值为183mg/100ml。2020年11月18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王某某供述笔录;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孤山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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