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3********,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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