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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村农民。2020年4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5月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FG****小型汽车行驶至满城区**街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文春

检 察 员:张园园

2020年5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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