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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轮摩托车由信宜市**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廖某甲停放在道路左侧的粤K****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碰,造成小客车损坏、王某某廖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对王某某抽血送广东省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6.8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廖某乙廖某甲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光碟一张。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7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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