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皋兰县**乡农民,住该乡**村**社**号**室。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北龙口由东向南右转弯时,与一辆货车发生刮擦事故。经对被告人王某某抽取血样检测:王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0.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魏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及提取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刑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1月20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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