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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兰州市西固区**房产中介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甘AU****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宁东路水挂庄桥头200米处时与前方等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甘A8****号出租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85.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李某某车辆维修费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据、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  路

检察官助理:李耀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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