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9291982********,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乡**村**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单元。2006年3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8年5月4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10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J*****号小型轿车载着刘某某从托县工业园区久泰西门“**菜馆”出来沿道路行驶闯进久泰生活区。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耀东
检察官助理:鲁新霞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3册87页、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