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凉城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朋友家喝酒后,驾驶自己的黑色宁A*****号**牌小型汽车沿凉城县**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凉城县**街与**路交汇处时被凉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在凉城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66mg/100ml。经传唤王某某到凉城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危险性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忠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凉城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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