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5的棕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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