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20时36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酒后驾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鲁D****K),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桂英
检察官助理:冯凌雪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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