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东区**幼儿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22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灰黑色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京BQ****),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小区物业门口处时,与由东向南行驶的、由解某甲(男,河北省人)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京QA****)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乙、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查获王某某酒后驾车经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醒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八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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