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地铁有限公司**站**员,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此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A****8)由西向东行至本市门头沟区石担路15公里加900米处,王车头部与被害人孙某某头北尾南停放在路边的奥迪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京E****2)左侧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后被害人孙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8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价格评估,被害人孙某某车辆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3864元。被害人孙某某不要求做伤检。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20万元价格将被害人受损车辆买下,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单、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勘查录像、吹酒录像、抽血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工作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项萌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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