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石泉镇**村**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B****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安市通北镇通拜公路红旗7队处,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4.7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协议书等;
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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