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叶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凌晨时,王某某驾驶豫D*****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叶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县“新宇小区”门口路段时,与相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豫A*****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驾驶员王某某有饮酒嫌疑。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凡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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