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7********,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合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乡**村**庄**号,现租住本市蜀山区**幢**室。2013年6月8日,犯强奸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5月,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18日,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驶入非机动道停靠在路边,其在车内睡着。23时31分,巡逻特警发现通知交警,交警将其带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道路认定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天网监控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5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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