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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628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组,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6时22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金元牌油动助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合阳县东大街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50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王某某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对其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作出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为: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3.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王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霞

书记员:李  哲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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