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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街“民生家园”小区14-2-4右门,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长春广场欢喜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信息、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志

检察官助理:张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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