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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3********,汉族,小学文化,住扶余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籍三轮摩托车,由**镇**村去扶余市,沿X14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铁路桥洞南弯路处时车辆侧翻,与对面驶来的由赵某某驾驶的吉J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至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9.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松原市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籍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 视听光碟壹张;

4. 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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