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桦甸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面包车,在桦甸市**镇临江沿**大街由东向西行使至**大街**酒坊门前时,被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 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7.户籍信息;
二、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毅
(院印)
2021年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