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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6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8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A6****号白色本田飞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221-1号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0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取缔录像截图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海涛

检察官助理:崔璐玮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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