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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A****8号**牌小型轿车在道外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洞下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38.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所慧慧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

1.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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