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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街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年8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3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小型越野车从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下街出发往华阳街道富民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华阳街道安公路三段与华新下街交叉路口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乙醇浓度、坦白和认罪认罚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8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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