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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56********,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乡**村**组,住九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6日被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于九龙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九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九龙县**乡**村**组组委会饮酒后驾驶其红色无牌三轮车回家后,当晚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又驾驶其摩托车到**坡高某某家接孙女回家,在高某某家饮酒后驾车返回至省道S215线194KM+700M处时,由于王某某饮酒后驾车操作不当致无牌三轮车与停放在路边的川33-1****号牌农用拖拉机尾部发生碰撞,经四川鼎诚司法中心鉴定,王道清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静

2020年4月16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九龙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362****;

2.侦查卷一卷三册,起诉书一式八份,视听资料光碟二碟;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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