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王某某 ,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胡某某从井研县集益镇方向往研城镇方向行驶。当晚21时25分许,该车行至国道213线2401Km+400m处撞上周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出警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18.6mg/100mL。根据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511124120200000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明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井研县**道**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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