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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4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业务,2018年12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核载人数为7人的川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23名乘客(22名炬光小学学生, 1名成年人)由仪陇县炬光小学向永光乡方向行驶,行至炬光乡衡权村五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检察官助理:何玮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电话1589244****。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散页材料随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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