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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街**号**单元**楼**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由南部县城至南部县谢河镇,在谢河镇与其朋友张某某等人一起喝了啤酒后,又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返回南部县城。19日0时20分许,当车行至南部县**镇**沟村**组响岩子路段时,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四辆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意见为:所送检材(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9.1±6.5)mg/100ml。经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倪竹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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