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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叙永县**镇**宿舍。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辜某某从叙永县叙永镇出发往叙永镇新区鱼凫公园方向行驶,至叙永县叙永镇平安大道西城派出所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随后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9.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悬挂的号牌川******号无注册登记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志才

检察官助理:王鑫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宿舍,联系电话139********。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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