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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5********,汉族,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5人(准载7人)从屏山县新市镇至云南省绥江县城,次日凌晨再次饮酒后驾车从云南省绥江县到屏山县中都镇,后与他人发生纠纷。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5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住屏山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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