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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芦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农村居民,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已注销的车牌号为川A8****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芦山县邛芦路由芦山县城方向往宝盛乡方向行驶,行驶至芦山县邛芦路龙门乡梯子岩隧道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TW****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0.7mg/100mL。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工作记录、收条、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鼎诚司鉴[2019]毒鉴雅字第0275号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9]毒鉴雅字第0274号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科所[2019]机鉴字雅安芦山09004号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TW****号小型面包车的鉴定意见书、华科所[2019]机鉴字雅安芦山09003号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4077****)。

2.案件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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