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楼**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的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西路与文化宫街交叉口路东70米处北侧鹊桥酒店辅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66mg/100ml,且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血液检测样本采集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田佳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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