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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4********,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7日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沿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移动公司附近,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宁DT****号出租车(车内乘坐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开慧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954****。

2.侦查卷二册(内有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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