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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0********,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9月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墨江县公安局联珠派出所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墨江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云南云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25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21404****;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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