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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普兰店区**村**屯一丁字路口向西转弯时,与驾车沿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辽B****8牌号小型轿车相撞。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98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邹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邹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报告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梅楠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9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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