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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2020年1月16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路口时,与王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王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的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系自首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衍虎

2020年11月5日

附: 1.案卷二册;

  2.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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