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4********,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宿舍。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皖S****7的白色江铃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庄园北道柴楼新庄园小区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9.0mg/100ml,后王某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1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王宗琦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宿舍,联系方式1555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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